在知识经济的时代,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引擎。但当创意被抄袭、发明被仿造时,法律如何判定责任?
4月26日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视频号《鹏法君说》栏目推出系列普法短视频《知识产权纠纷庭前准备全攻略》,今天将为大家带来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归责原则”、“举证妨碍”和“侵权比对”,一起来看。
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要求侵权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时,适用于商标、专利侵权及商业秘密侵权等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
强调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常见于著作权侵权案件。
过错推定原则
适用于某些证据难以取得的情形,比如专利方法和网络侵权,原告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若被告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则推定其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适用于侵权人虽无主观过错,但行为客观上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情况,如某些善意使用未公告专利技术的企业。
举证妨碍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其控制下的相关证据,或故意隐藏、销毁证据,导致对方难以举证。举证妨碍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较为常见,尤其是涉及侵害商业秘密、方法发明、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原告举证存在较大困难。
适用情形
证据控制
在多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被告往往掌握关键证据,例如生产记录、商业文件或电子数据。
故意隐瞒
被告可能通过隐瞒或销毁文件、篡改数据等方式来妨碍原告的举证,在涉及侵害商业秘密或方法发明的纠纷中尤为常见。
拒绝配合
在法院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时,被告可能拒绝、拖延或提交的证据不客观、不完整,导致难以查明侵权事实。
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转移
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知识产权,并且原告已经对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提供了初步证据。然而,侵权获利等关键证据主要由被告掌握,当法院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账薄等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薄时,举证责任就会向被告转移。
不利推定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据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法律制裁
举证妨碍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因难以举证而增加的诉讼成本),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予以拘留。
侵权比对
知识产权侵权比对是维权的基础,其专业性强,当事人需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点预先做好比对工作。
专利侵权比对
产品专利侵权
原告指控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或进口的产品落入其诉请保护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需先将诉请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划分,再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诉请保护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对,若在条件允许前提下,对于被诉侵权产品可购买2个或以上,起诉前可对其中一个被诉侵权产品拆解并做好图文标示版本的书面比对意见,若均相同或等同则构成侵权。
方法专利侵权
原告要证明被告使用的方法包含了专利方法的全部步骤或者与之等同的步骤。方法的实施过程可能难以直接观察,原告可以通过调查被告的生产流程记录或者借助技术手段(如检测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物等)来证明。
商标侵权比对
首先,应当判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与权利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可以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其次,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近似商标判断包括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含义等要素。同时,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可以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混淆可能性判断重点在于是否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
著作权侵权比对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重要原则。首先看被告是否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然后判断被诉作品与原告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比如一些影视剧本被指抄袭小说,就要比对两者在故事架构、关键情节推进等是否相似。
今天的《鹏法君说》就介绍到这儿
下期将带来
怎样有针对性地运用抗辩策略
下期见!
供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