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两期的推文中,鹏法君为大家介绍了知识产权纠纷庭前的一些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要求当事人明晰主张,准确把握案件的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与侵权比对等。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如何有针对性地运用抗辩策略。请看最后一期《知识产权纠纷庭前准备全攻略》——四种侵权纠纷中的抗辩。
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主张被诉侵权产品适用的技术特征或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
现有技术抗辩
被诉技术方案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被公开的技术方案,即被诉技术方案采用的系现有技术方案。
专利无效抗辩
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若涉案专利的授权被宣告无效,则原告丧失起诉的权利基础。
先用权抗辩
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被告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被视为专利侵权。
权利用尽抗辩
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被其授权的人首次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产品所有权后,专利权人对这些产品的再次销售和使用等行为不再享有控制权。
抵触申请抗辩
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抗辩或现有设计抗辩的理由。被诉侵权人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或被诉侵权设计与抵触申请相同的,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或现有设计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
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不改变销售或使用侵权产品行为本身的侵权性质,在商标侵权抗辩、著作权侵权抗辩中同样适用。
不侵权抗辩
包括①被诉商品(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②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不相同亦不近似;③相关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
非商标性使用抗辩
这种使用是指对商标标识的使用并非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主要包括指示性使用和描述性使用。
在先使用抗辩
在注册商标申请之前,已合法、公开地使用该商标或近似标识,且有一定影响的。
权利用尽抗辩
当带有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许可被首次合法销售后,商标权人对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就已经用尽。
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抗辩
被诉作品与原告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独立创作抗辩
被诉作品系独立创作,没有抄袭或接触过原告的作品。被告可以通过展示创作过程(如草图、创作时间记录等)来证明。
合理使用抗辩
主张其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如教育、科研)。
法定许可抗辩
主张其使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不构成作品抗辩
主张原告作品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公知信息抗辩
涉案信息不具有秘密性,实际上是所属领域的公知信息。
自主研发抗辩
主张被诉技术或信息通过自己独立研究、开发取得,并非来源于原告。
反向工程抗辩
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合法受让抗辩
主张被诉技术或信息是从其他合法权利人那里通过转让、许可等合法方式取得。
庭审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关键环节,是当事人对案件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发表意见的主要“战场”。庭前准备工作充分与否,将直接影响法院的审理效率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所以当事人和法官都应该分别从各自角度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切实保障每次庭审的顺利、高效进行。
供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